文章播报
通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元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通元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元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分级
5.4 应急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物质、经费保障
7.3 通讯与交通保障
7.4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制定与更新
8.2 名词术语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海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镇政府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
各行政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有效做好本行政村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镇应急指挥部组成
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办、综治办、派出所、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广电站等单位。
2.1.2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县政府和县卫生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全镇各级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及应急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全镇各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镇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根据情况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现场调查、检测和卫生监督,指导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人员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2)宣传办、广电站: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接待新闻媒体采访,严禁违规报道和炒作,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群众性防范突发事件知识教育、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提高大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3)财政办:保证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紧急救治体系建设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等所需配套经费的落实。
(4)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乘座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紧急运送,协调港航管理部门做好疫镇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5)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野生动物行为。
(6)镇综治办、派出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负责现场管制、疫区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7)学校、幼儿园: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各类体育比赛、大型活动中发生和传播扩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及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镇应急指挥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村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
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分队。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流行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到其他镇(街道)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镇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6)省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镇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流行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两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全镇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镇(街道),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其他镇(街道),且1周内发病水平在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内。(乙类出现2倍以上,根据程度重新考虑响应级别)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镇发现。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镇(街道)。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人。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镇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镇范围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镇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镇(街道)。
(3)霍乱在本镇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O-29例,或波及他镇(街道)。
(4)一周内在本镇范围内发生的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镇范围内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学校、幼儿园及重大活动接待宾馆、饭店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30例以上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人数超过50人。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我县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的输入并局部流行。
(10)周边镇(街道)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镇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镇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1)海盐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 在本镇范围内,出现动物鼠疫流行;腺鼠疫在在本镇范围内局部散发,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在本镇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学校、幼儿园及政府重大活动接待宾馆、饭店发生食物中毒在5例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 )海盐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哨点监测等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管理科、医疗救治小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