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促进本县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海盐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试点期间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试点期内的信用融资政府采购项目为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全额财政资金项目。在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海盐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信用融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省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海盐县政府采购合同的海盐县境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开展本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银行,应当在海盐县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并在试点前报县财政部门同意。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七条 政府采购扶持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鼓励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九条 各银行要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推进信贷方式转变的有关精神,切实改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原则,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方面的倾斜政策。并应优化信贷流程,对供应商成功提交的贷款申请,从申请时点起,相关银行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同时,要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订单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