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本局机关以及局属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农业(以下包含林业、海洋与渔业)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教育等方法疏导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分别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农业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参与相关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一)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 公平原则。行政调解中矛盾纠纷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主管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 合理原则。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五) 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及时、高效,把握合理的时限,不得久调不结超过行政调解时限。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农业有关的矛盾纠纷;
(二) 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农业纠纷。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 受理。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达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三) 调查。主管部门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 调解。主管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解中要坚持情、理、法并用;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