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盐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海盐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切实增强贯彻十八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快建设杭州湾临港型新兴产业基地、江南水乡生态型文化休闲胜地、长三角开放型创业和谐福地,着力打造现代化滨海宜居城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运行,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除明确授权外,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不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加强同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