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区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盐县城区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1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我县登记上牌的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有序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家级生态县创建。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由海盐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出发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和时段,分阶段逐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所有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暂不含摩托车)。
(二)限行区域:依据不同的时间段对主城区道路进行对应限行。
第一阶段(2013年2月1日起),枣园路以南、新桥路以西、河滨路以北、百尺路(不含)以东的区域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