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实行市、县联动,强化顶层设计和综合改革,稳妥有序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构建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努力保障新居民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坚持系统设计、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居住证管理制度,有序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坚持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充分考虑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和各项公共服务的承载能力,稳妥解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
三、具体办法
在符合国家和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教育资源承受能力的实际,实施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衔接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为新居民随迁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公共教育服务。
(一)参加我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自初中一年级第一学期起,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以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并在嘉兴市内具有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参加嘉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2.学生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三年及以上(以截止到当年5月31日为止)。
3.在学生就读初中期间,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三年及以上(以截止到当年5月31日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