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绿化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海盐县绿化补助奖励办法
为着力推进我县绿化工作,鼓励全社会积极投入生态绿化建设,确保2015年实现创森目标,根据《海盐县创建省森林城市“139”绿化行动方案》(盐委办[2012]146号),结合“四边三化”、水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依据“谁种补谁”的原则,对绿化建设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奖励,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二是投资绿化并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范围
凡列入政府年度绿化建设计划的镇(街道)、村(社区)投入的各类农村绿化工程项目,成功创建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和绿化示范村的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社会资金投入的新增绿化项目。
三、标准
(一)新建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
1.镇(街道)、村(社区)投入的绿化建设。镇(街道)、村(社区)在农村主要道路和河道两侧建设生态公益林,以及建设1亩以上生态片林,须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79.4-2002),在绿化项目验收通过后,补助奖励项目投资金额的50%,农村道路和河道两侧生态公益林最高补助5000元/亩,生态片林最高补助3000元/亩。
2.社会资金投入建设的农村生态片林(包括乔木型经济林)。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农村生态片林,须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79.4-2002),在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集中连片面积1-20亩(含20亩),奖励500元/亩;集中连片面积20-100亩(含100亩),奖励600元/亩;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奖励700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