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盐县2013年度生猪养殖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于城镇2013年度生猪养殖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1日
于城镇2013年度生猪养殖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猪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年”总体部署,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监管执法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从源头上控制,削减养殖总量,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2013年实现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全部退养,限养区部分退养,拆除猪舍3.8万平方米以上,生猪饲养量下降20%以上。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生猪产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减量提质。严格养殖准入,控制总量,提升质量。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养殖总量,对超量养殖的区域引导农户逐步实施退养。鼓励引导农户农牧结合发展循环农业,规范污染治理,进行生态化养殖。
(二)区域控制。依法划定生猪养殖禁、限养区。对禁养区实行强制退养,并给予必要的退养政策扶持。对限养区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鼓励引导农户削减生猪养殖规模和面积。
(三)谁污染、谁治理。明确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引导各村建立规范养殖行为和污染治理的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明确污染治理的收费服务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机制。镇及各村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的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工作措施
根据《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加强生猪养殖准入审查、监管执法、污染治理和分类退养,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减少生猪养殖总量。
1.分类退养。禁养区内全面退养,生猪养殖场(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养,并签订退养协议,违章猪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限养区内引导退养,鼓励养殖场(户)自行拆除猪舍、放弃养殖权;对禁养区内拆除猪舍后意愿继续养殖的养殖场(户)进行登记备案。
2.退养补助。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自行拆除猪舍并放弃养殖权的,给予养殖场(户)拆除养殖面积按平方米进行补助,复垦后经验收合格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对于建有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养殖场(户)按沼气池容积再给予100元/立方米退养补助。对登记备案养殖场(户)暂不予以奖励,对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章猪舍的养殖场(户)不予奖励并实施强制拆除。在环境容量许可的区域建立生态牧业小区。
3.转产扶持。对转产发展种植业的养殖场(户),优先立项并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发展设施农业并达到设施标准的,无论面积大小,给予设施农业补助。对转产发展二、三产业的养殖场(户),其新办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享受现有支持二、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全额免收办理证照过程中的各种政府性收费。转产转业的养殖场(户)凭退养证明,免费享受1至2次就业或技能培训,优先予以就业推荐。
(二)推动制定规范养殖村规民约。
1.建立生猪养殖管理村民自治体系。鼓励引导各村在遵守法律、确保村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既符合本村实际又切实操作可行的倡导生猪规范养殖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付诸实施,成立村级生猪养殖管理小组,构建自觉参与、相互监督、有效保障的养殖自治体系。
2.全面收取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通过村规民约明确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分两部分组成,分别按出栏头数和猪舍面积收取。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专项用于污染治理、退养补助和生态修复,并定期向村民公开收缴和使用情况。对未通过村规民约收取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法收取排污费。
(三)建立“三废”集中收集处理服务机制。
1.构建污染治理服务体系。组建以镇为单位的“三废”(干粪、沼液、死猪)收集处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车辆等设施设备。各村通过合同形式购买服务,委托镇收集处理服务机构统一收集处理生猪养殖“三废”。
2.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在建设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的同时,我镇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干粪处理、沼液储存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场(户)要建设“两分离、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必须自建干粪处理、沼液储存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三废”;生猪存栏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通过发展循环农业和镇级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相结合模式处理“三废”。
(四)开展“四项”规范生猪养殖专项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