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健全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新机制,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央、省、市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自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则
(一)政府指令性安置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三)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四)考试考核相结合竞争上岗原则。
(五)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优先选岗原则。
三、安置岗位及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