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海盐县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14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场所。农贸市场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一、指导思想
为巩固我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成果,加快推进政府实事工程建设,保障农贸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让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程,到2016年底,全县各镇(街道)农贸市场全部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其中三星以上市场达到五家,积极推进业态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扎实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农贸市场的档次和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市场举办者要依法自主经营,合理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三)市场举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等管理责任。
(四)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县城中心农贸市场一般应配备15-20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其它镇(街道)、社区农贸市场应配备8-12名的管理人员。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管理,需配备市场秩序管理岗、环境卫生管理岗、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及计量管理岗、物业及安全管理岗、内勤岗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及计量管理岗应确保专职。
(五)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并公示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消费投诉、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明码标价等基本管理制度,编制投诉公示、诚信经营、市场公约等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开展各项整治和创建达标活动。
(六)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当地食品(农产品)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农产品)安全责任,应当审查入场食品(农产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对入场食品(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市场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市场举办者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切实开展除四害工作,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加强场内、场外秩序巡查,确保市场秩序井然;加强商品摆放管理,保证市场商品摆放整齐、美观。
(八)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四统一”的要求,加强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管理;应当每日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并在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主要副食品应明码标价。
(九)市场举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和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举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十)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自产自销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举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市场举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十一)市场举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