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已经县十四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景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涉及的农民私房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景区范围内实施农民私房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景区是指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北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即南部以葫芦山至高阳山的原海堤为界,西部以高阳山、南木山和北木山的山脊线为界(与海宁市行政分界线),北部以老沪杭公路为界,东部陆域范围以凤凰山东麓、澉浦中学西侧道路山海湖大道后退50米、澉六运输河及长山河西岸线和父子山沿线的海岸线为界。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是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的管理部门,负责景区范围内农民私房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具体拆迁工作由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单位组织实施。
澉浦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村(居)委会,县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公安、民政、工商、广电、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景区范围内的农民私房拆迁工作。
第四条 景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农民私房的,由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必须在拆迁地段或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张贴。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或受委托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去向等事项。
第五条 拆迁人应将有关的拆迁政策、规定,被拆迁人名单,被拆迁人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层次以及其他应当由被拆迁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在拆迁地段或被拆迁人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六条 拆迁公告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实施动迁的,公告自行失效。需要延长拆迁公告有效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第八条 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人提供的宅基地审批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对需要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其中的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审批件等有效证件认定安置基准面积,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安置基准面积。
第九条 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作无主财产处理。
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同类建筑的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经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前经批准已建造新房,但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翻(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对已批准的在建房屋,应当停止建设,按现状评估补偿。
第十条 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评估,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装修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安置房屋设计为多种户型的多层式公寓和多联体排屋两种类型,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有权在多层式公寓或多联体排屋中任选一种类型,但两种类型不得兼选。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可按18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标准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多层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含车库、跃层)可以超过安置基准面积,但优惠价格、综合价格购房最多不得超过50平方米。
被拆迁人选择多联体排屋安置房的,只能选择1套。
第十四条 选择多层式公寓安置用房安置的,安置基准面积内,按安置结算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结算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结算价格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