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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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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履行好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职责,强化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理念,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全面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努力实施全覆盖、规范化、多样化、现代化的安全培训,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2013年,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及危险岗位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95%以上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70%以上培训合格。镇(街道)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培训率和县、镇(街道)安监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承担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70%以上参加业务更新培训,进一步培育3个县级示范培训教育基地。

  (二)2014年,继续抓好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复训和新训,实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80%以上培训合格。承担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90%以上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建好县、镇(街道)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培育6个示范培训教育基地,切实承担起一般从业人员培训任务。

  (三)2015年,坚持抓好“三项岗位”人员新训、复训和轮训工作,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90%以上培训合格后上岗。承担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100%以上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全面建成区域性、行业性安全培训基地,50%以上的企业落实了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四)到“十二五”期末,高危行业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县、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监察员证上岗。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1、切实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健全落实“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培训机构,制订培训计划,培育师资力量,完善培训制度,保证经费需求,配备教学设施,全面落实员工“三级”培训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要依法依规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培训责任。

  2、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教育基地质量保障责任。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科学制订培训计划,合理设置教学课程,认真审查教师课件,严格按培训大纲和实际需要施教,强化教学过程、培训档案和收费管理,保证培训档案的真实性。加强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加强基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教学管理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严格实行“教考分离”,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3、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县、镇(街道)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推动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安全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体系,挖掘各类培训资源,规范培训资料审查、培训教育、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规范安全培训市场,加强培训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训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二)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1、实施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把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建立信息数据库,对未经培训新任用、聘用、招录的“三项岗位”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可以直接申领相应的安全资格证和安全合格证,但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复训和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资格培训考试。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2、实施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新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对新职工先培训后上岗。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3、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非煤矿山、危化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化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要把企业“三项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前置条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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