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工作 坚决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工作坚决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整治和“三改一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使全县“两违”整治和“三改一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运行轨道,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全县建设监察体系为抓手,以遏制“两违”现象、改善建设监察环境、推进三改一拆工作为目标,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全面推进我县“两违”整治和“三改一拆”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两违”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整合监管力量,建立长效机制,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两违”现象,彻底清理和拆除我县的违法建筑,坚持“控新”和“治旧”并举,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主体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用地、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违法占地行为的确认工作。
2.县住建局:承担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确认工作,及违法行为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和可否补办手续等的认定工作(时间原则控制在七个工作日内)。
3.县城管执法局:承担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作为县联合执法组牵头部门,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相关参与部门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监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监察负总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等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是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主体,按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县联合执法组牵头部门。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出具评估报告报县维稳办等部门,并制定和落实稳控方案;发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需县级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按违法建设所占有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分别上报县城管执法局和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承担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
5.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行使风景名胜区内“两违”情形的处理;依法行使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监察“抄告”制度
1.县住建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提供查处违法建筑所需的规划审批、产权资料等证明材料。在办理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前,要严格审查把关,对涉及未经批准违法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建筑,凭执法部门或镇(街道)抄告单,停止办理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手续。待违法建筑得到查处后,凭原抄告单位证明,对合法建筑恢复办理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等手续。
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凭执法部门或镇(街道)抄告单,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