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有效化解涉及消费权益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县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海盐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调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主要调解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各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类消费权益侵权事件,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防激化工作。
第三条消费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调解消费纠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不限制诉讼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县司法局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成立消费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两个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双方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五条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调解员由消保委工作人员、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组成,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消费义工、人民调解员等组成。
第六条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消费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