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海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依法通过担保、承诺还款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量力而行、明确责任、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和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应当与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应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负债。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风险投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按财政年度编制,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镇人民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组成。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真实性、效益性、偿还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债主体、债务规模、债务的增减变动、债务支出项目、债务余额、偿债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及各镇报送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状况,结合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到县级部门、单位和镇;镇人民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镇财政所负责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对当年内确需新增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等确需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调整债务数额在债务总额20%以下,或绝对额2000万元以下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报县长审批后执行。
(二)调整债务数额在债务总额20%(含)以上,或绝对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是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债务责任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列入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与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