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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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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发改物〔2013〕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盐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海盐县发改局         海盐县物价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教育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海盐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盐县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严格执行《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海盐县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中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为民办公助幼儿园。上述各类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除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办班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不同等级幼儿园对班额最高控制数的规定,不得增加班额。

  第四条  海盐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3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省三级甲等幼儿园每生每月250元、省三级乙等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150元。在此基础上,托班(小小班)可在50%以内上浮,自主制定相应标准。

  第五条  海盐县的民办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上限自主制定标准,不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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