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塘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结合今年养护情况实际,对现行《海盐县地方标准海塘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进行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盐县地方标准海塘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水利局
2013年12月16日
海盐县地方标准海塘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塘养护管理,提高海塘养护质量,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塘养护是指对海塘进行的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等。养护内容包括日常巡查、海塘保洁、绿化养护、缺陷修复。
缺陷修复是指局部的土方回填(方量≤5m3)、石方整修(方量≤5m3)、砼修筑(方量≤5m3)、砌石勾缝(面积≤50m2)、沥青路面修复(面积≤5m2)、以及宣传警示牌、塘上标语等的养护、刷漆。
第三条海盐县地方标准海塘养护应遵循《钱塘江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DB33/T596-2006)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海塘专业化养护,逐步实现“每日巡查、随时维修、确保安全”的养护目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海盐县海塘管理所为海盐县地方标准海塘管理养护职能管理科室,负责对地方标准海塘管理养护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考核检查与协调。
第五条海盐县地方标准海塘管理养护实行业主负总责、养护单位质量保证、政府部门监督制度。县水利局负责成立养护质量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县水利工程质监站、局纪检组、县海塘管理所等人员组成),每年5月、10月定期组织养护质量监督活动。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海塘养护应以保持海塘完整、安全和正常运行为中心,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工程面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