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嘉兴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公布《海盐县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法律法规,自觉将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的项目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自觉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等。
二、采购人在编制2014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根据当年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