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科学的财政扶持激励和绩效机制,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工业企业试行财政扶持政策与亩均税收考核挂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县占用土地3亩以上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为考核单位,集团公司不合并计算)。
二、考核指标:
亩均税收(万元/亩)=企业税收年度入库数(万元)/企业占用土地亩数
企业税收年度入库数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技改)补助类财政扶持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视同入库增值税。
企业占用土地亩数=企业除当年新增用地外占用土地亩数(含自有、租用)。
新办企业在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计算,如分期完工投产的则按完工投产部分占用土地亩数计算。
三、挂钩范围:
试行期间挂钩范围为:《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委[2012]16号)所涉及企业上规模奖励和投资(技改)补助两类财政扶持项目,具体涉及条款为:第2、3、4、10、11、14、16、24、25、30、32条(详见附件)。
四、分档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
试行期间亩均税收考核基数暂定为:造纸、印染、化工、电镀10万元/亩;省级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5万元/亩;其它8万元/亩,需调整时另行通知。
A类企业:高于亩均税收考核基数(含)以上。享受县级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及各项荣誉表彰,投资补助及上规模奖励按规定标准100%享受,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扶持资金;
B类企业:低于亩均税收考核基数以下、50%(含)以上。享受县级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及各项荣誉表彰,投资补助及上规模奖励按规定标准80%享受,可推荐申报上级扶持资金;
C类企业:低于亩均税收考核基数50%以下。不得享受县级上述挂钩范围项目财政扶持政策,不推荐申报上级扶持资金。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委[2012]16号)相关条款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附件: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盐委[2012]16号)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