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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政扶持政策与亩均税收考核挂钩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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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科学的财政扶持激励和绩效机制,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工业企业试行财政扶持政策与亩均税收考核挂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县占用土地3亩以上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为考核单位,集团公司不合并计算)。

  二、考核指标:

  亩均税收(万元/亩)=企业税收年度入库数(万元)/企业占用土地亩数

  企业税收年度入库数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技改)补助类财政扶持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视同入库增值税。

  企业占用土地亩数=企业除当年新增用地外占用土地亩数(含自有、租用)。

  新办企业在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计算,如分期完工投产的则按完工投产部分占用土地亩数计算。

  三、挂钩范围:

  试行期间挂钩范围为:《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委[2012]16号)所涉及企业上规模奖励和投资(技改)补助两类财政扶持项目,具体涉及条款为:第2、3、4、10、11、14、16、24、25、30、32条(详见附件)。

  四、分档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

  试行期间亩均税收考核基数暂定为:造纸、印染、化工、电镀10万元/亩;省级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5万元/亩;其它8万元/亩,需调整时另行通知。

  A类企业:高于亩均税收考核基数(含)以上。享受县级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及各项荣誉表彰,投资补助及上规模奖励按规定标准100%享受,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扶持资金;

  B类企业:低于亩均税收考核基数以下、50%(含)以上。享受县级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及各项荣誉表彰,投资补助及上规模奖励按规定标准80%享受,可推荐申报上级扶持资金;

  C类企业:低于亩均税收考核基数50%以下。不得享受县级上述挂钩范围项目财政扶持政策,不推荐申报上级扶持资金。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委[2012]16号)相关条款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附件: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盐委[2012]16号)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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