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病死动物处置,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3〕15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畜牧业转型发展总体要求,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属地管理、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村收、镇集、县处理”的模式,组织实施好全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县工作,加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投入,规范处理行为,创新运行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出台无害化处理财政奖补政策,建立与之配套的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实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构建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处理设施和服务体系,确保不发生流域性死猪漂浮重大事件,严防病死猪流向餐桌,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病死动物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海盐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建设。力争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全县范围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2.实施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建设。自繁自养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要求自行建立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待处理房),具备通水、通电、消毒、监控等条件,并配备相应冷藏设施。其中存栏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4年4月底前建设完成。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中规定的折算比例折算成猪单位后执行。
3.实施镇(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暂存点建设。每个镇(街道)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数量,在2014年4月底前,按要求建设1至2个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暂存点,具备通水、通电、消毒、监控、管理等条件,并配备冷藏设施,用于辖区内病死动物的收集集中。
(二)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收集运输队伍。
1.建立镇村收集队伍。镇(街道)、村(社区)组建病死动物收集队伍,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对辖区内病死动物进行收集,集中至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
2.建立县级收集队伍。由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组建专业收集队伍,配备专用工具,统一收集各镇(街道)及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上的病死动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和奖励政策。县财政对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收集运输队伍建设及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的运行管理等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