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出了“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在个别镇(街道)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并形成合理收费、良性循环的机制”的要求。2012年、2013年,百步镇开展了试点工作(横港安息堂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加快我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机制的转变,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保护生态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骨灰存放场所是指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镇(街道)内居民提供骨灰寄存的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包括公益性生态墓地、安息堂、骨灰墙、灵塔等。
骨灰存放场所适用于因工业区(含经济开发区)开发、城镇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坟墓整治中所涉及的坟墓搬迁和新死亡居民的骨灰存放。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骨灰存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公开选址、公开招标、工程监督和管理、制定符合辖区内骨灰存放管理制度、制定祭扫应急预案和殡葬改革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骨灰存放场所建设以镇(街道)为单位,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各镇(街道)原则上准建一至三处,并逐步拆除陈旧和不符合规划的村级骨灰存放场所。
各镇(街道)骨灰存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尽可能利用荒废地、贫瘠地,积极利用符合新建要求的现有场所进行改造扩建。
第五条各镇(街道)建设骨灰存放场所在骨灰存放穴(格)位总量上应根据辖区内已有骨灰存放总量和今后20年预计将新产生的骨灰数量确定。应当一步规划到位,分阶段实施。
第六条骨灰存放场所建设程序和手续严格按《海盐县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执行,同时应将下列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初审。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
(四)选址平面图和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图;
(五)所在地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