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海盐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健康海盐建设,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搞好本单位内部和住宅室内外、门前周边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县政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县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卫会,在所在镇(街道)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健康促进与教育;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爱卫会由卫生、宣传、教育、经信、商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农经、水利、环保、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商、供电、供销、城投集团、水务集团、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集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
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爱卫会应当定期检查、考核辖区内单位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同级爱卫会报告。
第十四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县城、卫生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的创建活动。
未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不得参加同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县爱卫办应当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协调,并实施综合管理,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促进与教育和除害防病情况;
(六)爱国卫生创建工作情况;
(七)农村改水、改厕情况。
第十七条 组织和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按照创建标准制定创建和巩固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卫生镇(街道)创建工作规划,加强爱卫组织和制度建设,完善卫生投入和保障机制,改善和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范标准。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工作制度:有爱国卫生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有记录。
(三)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教育资料。会议室禁烟,有禁烟标志。
(四)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车辆有序停放,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
(五)室内卫生:做到地面、墙面清洁,无积尘蛛网,窗明几净无破损,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厕所为水冲式,壁净地洁,无污垢和异味,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