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社会或自身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按“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的方法,对户籍在本县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建立健全福利保障体系。
(一)有效拓宽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实施依法收养或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福利机构安置。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和服刑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并签订书面协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镇(街道)和村(社区)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有关救助政策。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
(二)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1.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60%确定。同时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盐政发〔2012〕1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保障户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基本生活费累计超过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时,其基本生活费按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差额发放。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重度残疾人救助户及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5%发放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
有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5)父亲死亡,母亲因改嫁等原因弃养或无能力抚养。(6)其他事实无人抚养的情形。
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儿童监护人领取并按照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同时符合不同类型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依法保障孤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承包地被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孤儿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在校孤儿则继续给予供养福利,非在校孤儿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