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提前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有关单位:
《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提前拆迁实施细则》已经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
2014年4月22日
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提前拆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规划控批区域内群众居住安全,有序推进南北湖核心景区开发建设进程,根据《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3〕54号)、《关于<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盐政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安置用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南北湖核心景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南北湖村所有承包组,永乐村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四个承包组)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提前拆迁。上述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危旧等原因申请提前拆迁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提前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为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人主体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房,使用有安全隐患的;
(三)申请人房屋位于景区近期开发建设区域的。
第四条提前拆迁申请人所有的住宅、畜舍、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在其申请提前拆迁时,须承诺同意一次性处置完毕,方可办理。
第五条 南北湖风景区核心景区内农民私房申请提前拆迁的,按下列程序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人持原批准房屋建设材料、属地承包组和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证明、身份证明和提前拆迁的书面申请书,向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征迁办提出申请。
(二)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征迁办组织对申请人要求提前拆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镇村建办、镇国土所、旅投集团以及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共同踏勘现场,做好房屋现场踏勘摄像与记录,确认申请人房屋所属区域和条件。
(三)由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征迁办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由景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及审核,并根据房屋危旧和困难程度、坐落位置并结合现有存量安置房源情况,研究确定列入提前拆迁的批次名单和排序方案。
(四)列入提前拆迁的批次名单应当在当地村民委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经南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抄告旅投集团公司。旅投集团明确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实施具体的拆迁安置及补偿。
(五)未列入上一批次的符合条件的提前拆迁申请户按序自然顺延至下批次办理的提前拆迁户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