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行政村、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工业平台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涉及的农民私房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本意见根据《2013年度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经济补偿标准》(盐政发〔2013〕45号);《2013年度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盐政发〔2013〕46号)和《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3〕13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安置地点及方式
(一)安置地点:六里干家场社区
(二)安置方式:
1、具有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采取自建方式安置。建房资格相关规定按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3〕134号)执行;
2、无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房在户不在),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拆迁户确有住房需求,采取公寓式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公寓式安置房由拆迁人统建。
三、评估补偿办法
(一)拆迁户在拆迁地块中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按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二)评估费用。被拆迁私房初次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非因评估机构漏项失误而要求复评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评估标准。按照《2013年度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经济补偿标准》(盐政发〔2013〕45号);《2013年度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盐政发〔2013〕46号),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装修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对临时抢建、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四)评估公示。评估结果在拆迁地段及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旧房的处置。拆迁人按评估报告价值的5%向拆迁户支付残值补偿,拆迁人选择残值补偿后原旧房归拆迁人所有,拆迁户应将已补偿的房屋和装修等设施交由拆迁人统一处置,不得自行拆除,如有拆除按评估补偿价在补偿款中扣除。
四、奖励办法
(一)拆迁人对农户自建给予奖励。奖励以被拆迁房屋中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以有效的农民建房批准用地证明件结合现场测绘结果核准,住宅以外的其它房屋建筑面积不作为奖励计算依据。
1、签约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50元/㎡的奖励。
2、腾空拆除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拆除或腾空交付旧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00元/㎡的奖励。
3、规划建设奖
被拆迁人进入新社区按照规划标准和要求建造新房,新房竣工后经镇村建、镇国土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50元/㎡的奖励。自愿放弃房屋重建时,不给予该项奖励。
分户新建造的农户,不享受上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