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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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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我县医疗保障实际水平,适当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发挥工会组织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海盐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由海盐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海盐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操作办理。

二、参保对象

  第三条凡参加海盐县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建立工会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都可以自愿参加。

三、参保期限

  第四条县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接纳各单位医疗互助金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7月1日起生效。

  第五条对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即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交费30天后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四、缴费标准

  第六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统一缴纳。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个人缴纳。若共同交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互助保障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若新增参保对象,则按本条规定,缴纳新增人数的互助保障金。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保障责任

  第八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负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由职工医疗互助给予补助: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额度为50%,但最高给付限额为20000元。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九条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在每次出院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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