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镇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现将《于城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推行公务卡改革。
二、申领单位公务卡镇人民政府、镇财政支付(核算)中心。
三、预算单位应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提高公务卡使用率,逐步取消现金结算方式报销。
四、将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项目纳入刷卡的范围。
附:关于实施海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海盐县于城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减少现金结算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8〕16号)、《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字〔2009〕23号)、《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0〕70号)、《海盐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盐政发〔2009〕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机关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既有一般银行信用卡的共同属性,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公务消费的公务卡结算,只改变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四条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字开头并具有“浙江公务卡”标记的银联丰收贷记卡。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发卡规定
第六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七条镇政府确定发卡行后,应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送县财政局和人行县支行备案。
第八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镇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由人事部门统一出具证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九条申办公务卡的人员为在编在职机关干部、事业编制人员,每人申领一张公务卡。镇人民政府、镇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申请办理一张单位公务卡,用于支付本单位水费、电费等的托收事项。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范围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只要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培训费和招待费等。
第十一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统一组织下,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相关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设定在3万元以下。具体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办卡人的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卡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公务卡的提现视作个人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与提现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报销的程序
第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公务消费后,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透支免息期结束日的六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凭发票办理报销。
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规定还款免息期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联系本单位人员,告知姓名(卡号)、消费时间、金额等有关内容,由联系人向财务部门代为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七条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在受理报销时,登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从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与发票内容核对,核实消费金额,按批准的报销额签发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现金支付部分,持卡人要求不转入公务卡时,也可以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等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退款处理。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镇财政所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库代理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支付等工作。参与审定发卡行的公务卡服务协议范本。
(三)负责组织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实施,做好镇级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
(四)负责监督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督控制系统。组织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情况及其所属人员公务卡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
(五)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条国库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镇财政所组织制定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全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实施工作。
(二)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进行管理与指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完善公务卡应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联合镇财政所审定发卡行的公务卡服务协议范本。
(四)与有关各方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第二十一条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做好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与辅导,督促本单位人员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二)按公务卡管理要求,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后的内部财务报销制度,并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现金使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三)统一办理本单位人员公务卡。
(四)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五)遇有本单位人员变动时,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停用等手续;现有人员涉及公务卡的有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对持卡人的私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消费办理报销后,因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还款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有关费用,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承担;由此带来的对持卡人个人资信的不良影响,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协调处理。
(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结算管理等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