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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经研究决定,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新产品验收资助标准调整为3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