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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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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住房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收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对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称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住房指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政策性租金标准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宅)。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发布后,通过调取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称承租人)户籍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承租人家庭成员状况及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购房条件、住房保障条件、公有住房承租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经相关部门初审符合房改政策、住房保障、公有住房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名单。

  房屋所有权人将经确认的承租人名单、承租面积和调查登记的情况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四条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按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购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房前需先约定补偿方式,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待腾空交房后,再办理购房审批手续。

  第五条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承租人申请应当优先给予保障。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按照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承租人符合公有住房承租条件且承租人申请继续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另行提供住宅用房(含产权调换房屋、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原承租人承租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外的承租人可凭腾空交房手续和无国有土地上房屋证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向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位购买一套住宅房屋,销售价格按房屋征收时公布的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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