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级各有关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以县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四)统一上缴、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统一上缴县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为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五条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的县级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条 预算单位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向预算单位和企业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收入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扣除转让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业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资金使用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研发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资金、补充县级偿债准备金等方面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