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移交资产和相关权证手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69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再进行专项验收,最后进行竣工验收。有行业验收规定的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业主组织的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第五条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进行规划确认、环境影响、人防、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六条业主在办理专项验收时,同步开展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项目业主在完工交付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审价,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决算的审核批复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验收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审核后由业主单位及时向竣工验收组织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一般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在验收申请报告受理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自动纳入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在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竣工验收具体实施时成立验收组,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发改、行业主管、财政、审计、专项验收部门及接管养护单位、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视项目具体情况参加。验收完成后由验收组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发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按行业规定有关要求执行,验收结果抄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市政设施维护、河道整治、镇村道路硬化、路面改造等内容单一或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简化处理,按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视同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国土、规划、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审计意见,竣工决算情况;
(三)设计报告。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