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圩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圩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圩区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排涝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统一规划建设的圩区工程。
第三条圩区工程的运行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县水利局负责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镇(街道)内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圩区工程日常管理、维护进行检查考核,对圩区工程安全运行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落实镇(街道)圩区工程日常运行管护配套资金。建立专门的圩区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成立镇(街道)圩区工程运行管理办公室(站),根据规模大小配备1-2名专职圩区运行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应待遇;组建由受益村组成的圩区工程管理队或采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管理队,负责所在圩区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并明确圩区内的圩堤、水闸、闸站、护岸、箱涵等水利工程的责任人员。
第六条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技术指导、圩区工程维护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圩区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职责:
(一)宣传防汛防洪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圩区工程的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运行记录、汛期值班等相关制度。制定水闸、堤防、泵站、箱涵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加强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随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四)及时掌握及上报雨情、水情;在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圩区工程防汛抗洪运行工作,做好工程运行情况的记录、汇总和上报,参与工程抢险等。
(五)负责对运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安全教育,提高管理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编制维护养护计划,开展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七)制定、落实各种管理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圩区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提高圩区工程的效益。
(八)完善圩区工程技术档案,做好基本资料积累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镇(街道)应根据每个圩区的工程设计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运行调度方案,确定圩区运行的预警水位、关闸起排水位、退出运行水位以及内河最低控制水位和内外河最大水位差等。运行调度方案需报当地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确定。具体关闸、开机和开闸时间由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圩区运行管理机构统一下达指令,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闸门和启动抽水设备。
第九条圩区工程各类建筑物管理和保护范围为:
(一)圩堤: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5至10米内侧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3至10米内侧的地带。包括以路代堤。
(二)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20米内的地带。
(三)闸站:管理范围为闸站上、下游河道各100米,闸站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3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20米内的地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