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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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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用能指标有偿使用的交易行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浙改办〔2014〕13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加快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思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探索建立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用能总量信息监测预警、指标配额管理、指标交易运作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我县节能降耗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交易办法

  (一)实施对象

  1.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县经信局根据统计数据研究确定并及时更新(公用热电联产企业除外)。

  2.所有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

  (二)交易内容

  以核定的用能总量指标配额为依据,实行核定配额使用、超限额差别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制度。

  (三)配额核定

  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用能指标组成。

  1.存量用能指标核定:以企业2011-2014年四年中最高的年度用能总量为基准值,差别化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绩效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基准值的100%核定;

  绩效综合评价B类企业,按基准值的95%核定;

  绩效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基准值的90%核定。

  2.新增用能指标核定:企业2011-2014年新增用能项目,其用能量以项目节能审查文件能耗指标为准进行核定。

  3.其他:

  (1)企业绩效未综合评价的县内集团子公司企业参照集团母公司评价结果。

  (2)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根据企业增量申购和超限额收费情况,并结合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每年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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