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3〕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的态势。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平安海盐”的必然要求。
二、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开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3.协作联动原则。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联动,积极增强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三、机构设置
1.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海盐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会),负责全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调解员3-5名。县妇联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业务指导、调解员培训等方面工作。
2.聘任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从妇女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专业社工、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师中择优选取,聘任懂政策法规、懂心理辅导、热心和擅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并保持有一定比例的男性成员。
3.明确工作职责范围。一是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包括赡养、扶养、抚养、继承、财产权益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二是宣传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拒绝接受调委会调解,以及其他不宜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调解委员会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程序
1.引导。各级妇联组织接待婚姻家庭纠纷信访人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人民调解的,应填写《婚姻家庭人民调解申请书》,由承办人交由调委会办理。当事人双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的,承办人应当接受并告知相关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