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责任,激活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深化体制改革。突破现有体制瓶颈,推动养老服务业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基本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从政府直接提供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公办养老机构向保障基本转变,逐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2.坚持保障基本。依托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内容,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对象和困难家庭的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料护理,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3.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方式,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4.强化规范管理。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市场培育、购买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构建养老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接受居家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养老服务圈,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实现错位发展,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形成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加快建设更加专业、更加精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养老信息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达到50%以上。
2.产业规模明显增加。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打造产学研一体化的养老产业发展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培育一批富有活力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
3.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开展“以宅基地换养老”等探索,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到2015年底,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到2017年底,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
2.做好社区资源的整合对接。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城乡社区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益。支持城乡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长效管理运营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4.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性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及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对现有的农村敬老院实行能力提升计划,重点加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改、扩建工程着重向护理型方向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要与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帮助指导提高服务能力。到2017年,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占机构床位不低于40%;到2020年力争达到50%以上。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要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护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县康复护理院建设,引导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科和老年康复护理床位。构建多层次、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的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养老机构举办规模,原则上由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服务点(卫生所、医务室或医院分部),也可采取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建立健全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和护理转移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协作网络,促进养医护结合。
2.促进养医护结合服务社区化。推进养医护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病管理和中医药健康服务等,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3.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社保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公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可列入机构年度预算,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可从其运营补助中支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培育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3.培育养老产业。加强规划引导,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
(五)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1.推广服务标准。推广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研究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和老年产品用品定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到2015年底,全面建成以“管理、服务和紧急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96345社区服务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服务供给主体,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推进养老机构数字化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探索建立老年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老年产业项目。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