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盐政发〔2001〕303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接续参保后待遇享受办法
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在接续参保后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最多按两次计收;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助)段的,门诊统筹(补助)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二)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三)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以外实行门诊慢性病补助。
1、补助对象:参加海盐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自重新参保的次月起享受。
2、资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补助范围:凡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门诊费用列入门诊慢性病补助(不包括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1)参保人员在县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