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四换三名”工程)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88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49号)等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现就推进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牢固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理念,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兼顾、突出实体经济原则,从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准入、提高用地标准、创新供地方式、实施差别化地价和税收政策、鼓励工业企业节地挖潜、实施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用地空间调整等方面着手,大力实施“空间换地”工作,充分挖掘存量土地利用潜力,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和投入产出效益,实现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和盘活利用。2014—2017年,全县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200亩以上,开发城市地下空间2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全县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比2012年提高10%以上,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40%以上,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全省排位较2013年提高1~2位。其中,2014年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550亩以上,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单位建设用地GDP同比提高8%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突出区域主导产业导向,以建设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为重要抓手,加快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地亩产效益。加大产业用地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区域内的集中配置力度,努力打造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产业区域发展新格局。
(二)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部门要结合目前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需要,确定优先发展和调整行业,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并按照细化用地分类标准和产业目录进行项目认定和管理。坚持将“招大引强选优”作为招商引资主攻方向,积极依托产业发展平台,加快实施大企业倍增计划,着力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超亿美元外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超20亿、超50亿元生产性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特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严禁向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地,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按照《海盐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使用办法》的要求,保障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指标。鼓励引导各地积极争取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单列指标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并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三)提高土地使用标准。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全县主要产业建设用地先进用地标准。全县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2015年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300万元、1.0,并在以后年份逐步提高;新增服务业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强度2015年原则上不得低于200万元。积极推行产业用地出让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协议并联制,强化要约监管,确保投入产出目标落到实处。
(四)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调查综合评价成果应用,创造条件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产业用地供地方式和出让年限差别化管理机制。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出让,鼓励各地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按照不同产业类型、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探索工业用地年租制,对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给予相关税费优惠。
(五)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在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差别化土地供应地价控制标准。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节约集约用地,或前两年工业用地绩效评价至少有一年被评为为A类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产业用地,可按土地评估价格上浮不低于2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研发、设计、信息、文化创意、养老设施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符合鼓励发展目录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工业用地类别的供地方式供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