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单位、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现将《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2日
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1)。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预防为主。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和整改落实。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突发事件级别。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在统一指导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省农业厅,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农经局,在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县农经局,由县农经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农经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监察室、农安办、财务科、科教科、产业科、农业生态安全科、法规科、能源站、林特站、农科所、经作站、农作站、渔政站、水产站、土肥植保站、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局。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局农安办负责人担任。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各镇(街道)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确定负责人、联系人。
2.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对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根据需要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市农经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指导镇(街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件发生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市农经局及时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3.1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设置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包括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技术专家组、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1)事件调查组。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评估突发事件影响,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事件处置组。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技术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组。收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分析掌握舆情和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县农经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作出预警。局质监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3.2突发事件报告
县农经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各镇(街道)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镇(街道)农业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经局报告。县农经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农经局,并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2)发生Ⅳ级以上(包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农经局和省农业厅,并通报县食安办。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相关业务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3.2.3报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