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精神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方案〉的通知》(浙国税发〔2015〕72号)的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和重要举措。为更好地组织、协调、实施升级版推行工作,顺利完成推行目标,县局成立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陆剑虹局长任组长,其他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信息中心、税源管理一科、郊区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冯建章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升级版推行具体工作。
二、职责分工
政策法规科负责升级版推行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及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升级,发票发售、报税、认证等直接涉及服务纳税人的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推行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征收管理科负责为升级版提供纳税人的征管基础信息、做好网上申报、“一窗式比对”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税务发行,保障升级版系统安全顺畅运行;纳税服务科做好与升级版有关的宣传辅导工作;办公室负责升级版推行工作的对外宣传及舆情监控应对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纳税人端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保障纳税人专用设备供应、金税盘或税控盘更换、系统安装调试以及纳税人端日常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工作。
三、推行范围
(一)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
(二)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存量税控纳税人);
(三)现有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四)纳税人使用的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暂不纳入升级版管理。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四、推行时间及进度
(一)上半年(2015年4-6月):4-5月集中精力推行存量税控纳税人的升级换盘;6月重点推行现有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管理。应当纳入升级版推行范围的新办纳税人在初次领购发票时直接纳入升级版管理。
推行进度:力争4月份推行30%,5月份40%,6月份30%。
(二)下半年(2015年7-11月):集中精力推行“营改增”纳税人,以及上半年遗留下来未推行的增值税纳税人。
五、相关事项处理
(一)纳税人的离线开票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0小时,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最高为该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发票月最大领用限量”,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