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我县在土地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登记行为,为保证土地登记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登记管理
1、严格依法审查土地登记。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审慎审查。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2、严格规范土地登记受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人取得合法供地手续后,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严禁对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存量土地进行登记发证。
3、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严格履行地籍调查前置、土地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等程序, 必经的法律程序, 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记发证。
4、严格执行先缴清土地税费再进行登记的规定。未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不得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得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比例分割登记发证。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严格控制宗地分割登记。依据规划部门提供分割宗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的, 可凭相关材料办理宗地分割登记。
5、所有土地登记必须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初审、审核、审批、注册登记。严禁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外办理登记发证。
二、加强抵押登记管理
1、海盐县土地储备中心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统一承担全县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严禁为其他任何单位办理储备土地确权和融资抵押登记。
2、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抵押登记,不得为第三方担保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3、严格依法规范办理抵押登记。不得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等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办理抵押登记。
三、加强土地登记档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