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中小学: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我县义务教育更优质、更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相关文件、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15号)以及市教育局义务教育段招生相关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秋季我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教育局有关政策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优质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划学区招生”原则。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相关规定,今年我县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继续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划学区招生”原则实施招生工作。县城区继续执行《海盐县教育局关于调整海盐县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划分的通知》(盐教普〔2011〕131号)文件;各镇(街道、开发区)公办学校继续按原定学区范围相对就近免试招生。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社会、学校、家庭之间的交流沟通,做到信息公开、条件公平、操作公正、阳光招生。
(三)坚持招生规模限定原则。县教育局在结合生源的基本上,原则上以“毕业多少班数招收多少班数”为依据确定各公办学校今年招生班级计划数(见附件1)。同时根据教育现代化建设目标和省定班额最低标准,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小学控制在40人以下,初中控制在45人以下,其中实施小班化教育实验学校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35人,初中不超过40人。
(四)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学校吸纳为主原则。认真落实好盐教普〔2014〕103号文件中有关新居民子女的入学规定,积极稳妥地解决好符合规定接受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的入学问题。对不符合接受条件的新居民子女要耐心劝其回户籍所在地就学。
三、招生政策
(一)县城区公办学校
城区各公办学校要以“依法确保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起始年级就学”为前提实施招生工作,原则上按下列顺序进行:
1.学生户口在县城区,父母房产在施教区内并常住的,以此房产地确认其为该施教区学区生。
2.持有《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的武原街道居民子女,若其父母有安置房产的,则根据其安置房产地确认其为该施教区学区生;若没有安置房产的,则以原私房产地确定为施教区学区生。
3.涉及政府组织抽签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居民子女,其户口迁入城区的,以此房产地确认其为施教区学区生。
4.《海盐县教育局关于调整海盐县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划分的通知》(盐教普〔2011〕131号)文件规定的武原街道相关行政村居民子女按文件规定确定其施教区学区生。
5.学生户口在县城区,且入在其祖父母常住产权房内,经查其父母确无房产的,则以其祖父母此房产地确认其为施教区学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