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居民事务所: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深化简政放权的会议、文件精神,简化审批环节,有利于新居民快速、便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海盐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对我县审批《浙江省居住证》权限由县新居民事务局下放到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1.受理地点。新居民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证窗口提交《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当场初审。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对新居民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对新居民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加盖核对章,签注核对人员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