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实施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实施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节水目标,支持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海盐县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加快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水价政策,促进C类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涉及自备水取水企业,水资源费由县水利局根据《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浙水保〔2012〕20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第三条 对用水户实行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凡用水户年度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物价)、经信局、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共同组成用水计划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对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确定或增减。县财政局、发改局(物价)负责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执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用水户用水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由县住建局发文下达。用水计划按如下标准核定: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
1、单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