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15号)精神,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督查全县工作推进和督查落实工作,将有关工作考核等情况纳入县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处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的镇、街道和职能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整改责任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交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道路上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推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站、办、所全员参与管理农村交通安全。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专职负责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要充分整合发挥好镇(街道)交管站、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村组干部等执勤执法和劝导力量,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巡查管控、联合行动整治、安全宣传教育、险路险段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实现由过去的“查车况、纠违法”的单一管理向“保畅通、防事故”的全面管理转型。
二、严格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
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制定监督检查报告计划,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和执行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奖惩、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责任倒查、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县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营运或者实行接驳运输。要督促企业严把客运、危险品运输驾驶人聘用关,对涉及相关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应督促企业解除聘用或者调离驾驶岗位。要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执行好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严格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县农经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提高道路安全通行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