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家庭农场运行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5年10月12日
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 120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69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化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标准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