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循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海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部门资源,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相关职能部门互联互通、权威高效的本级政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会同气象等部门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第八条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受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领导和指导,为各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保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的发布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的发布渠道。
第九条公安、教育、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安监、旅游、民防、海事、地震、气象、电力等部门作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发布预警信息的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应急广播(农村、社区应急广播)、通信运营企业等与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发布与传播
第十一条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操作实施流程,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