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70号)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县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县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
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第八条部门主要职责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草案并纳入“三定”规定,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研究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
第十条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加强、转移、取消、下放等),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审批。
第十一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各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二)征求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高或以往有过职责交叉等情况的部门的意见。
(三)将审核确定的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意见提交县政府或县编委研究。
第三章部门职责的分工协调
第十二条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先行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可以主动向主办部门提议协商。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可就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组织协商。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会议由主办部门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第十五条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
部门协商结果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