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将《海盐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盐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海盐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业和创业主体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县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业和创业主体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专利申请和维护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借此进一步盘活科技创新资源,降低科技创新的投入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鼓励积极共享与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成立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由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县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我县企业和县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县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是: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且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和创业主体。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
第七条 县级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科技发展资金。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创新券在县科技经费中列支。全县创新券年发放计划暂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实行先到先领原则,超过部分,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发放。
第八条 县级科技创新券按年发放,分为A券、B券、C券、D券四种形式。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九条 县级科技创新券分类:
A券(技术服务券):企业或创业主体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