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支持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拨付2015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11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工作要求下:
一、项目扶持条件和范围
各镇(街道)应择优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家庭农场进行扶持,对纳入中央农民专业合作社扶大扶强范围的,按照其已编制的合作社三年发展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予以优先扶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注册登记1年以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有效为成员提供服务,并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三)家庭农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登记;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基本符合家庭经营要求,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设施、有规范、有效益;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业优先,特别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优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