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44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我们制定了《海盐县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境内参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5日
海盐县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境内参展)
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5号)第44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境内参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1、参加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文组织的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并在海盐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参加经过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由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展(在展会同一区域内的单一产品系列,达到15家企业以上及30个摊位以上),并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二、补助标准
1、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一个企业年20万元为限)的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
2、本县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展览活动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参加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
1、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及主办方组展(招展)文件;
2、参展企业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或摊位确认函;
